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是否給補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是否給補償?
勞動者入職後,用人單位一般要與勞動者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滿後就存在是終止用工,還是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不再考慮合同條件,只要是單位不願意續簽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願意簽訂的,則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並且,這裏最關鍵的因素是 “勞動條件”,但是需要明白的是,勞動條件並不是絕對的與原來合同完全一致,而是一個綜合考慮的條件,因此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協商續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對於用人單位具體的勞動條件應當注意取證,以防將來可以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重新續約,如果勞動者不想跟單位續約的話應該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調崗、降薪。對於單位的單方面調崗降薪的行為,勞動者有權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在與單位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三、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之前,雙方就應該溝通,是否續簽。如果員工主動表示不續簽的,沒有經濟補償,等合同到期後,單位為其辦理手續,交接工作。當然這裏也有特殊情況,如果是單位降低工資標準迫使員工不續簽的,員工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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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怎麼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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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打招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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