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是否進行補償
一、合同到期員工根據不續簽主體不同決定補償與否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又補多少
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針對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的情況,除非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應規定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是勞動者在社會勞動關係中應當享有並受保護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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