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給補償
實踐中,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分為勞動者不願續簽和用人單位不願續簽兩種。那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給補償呢?這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作出判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給補償
如果勞動合同期滿是單位不同意續簽的話,勞動者能夠能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給補償的相關資料,分析上述內容可以知道,要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勞動者此時可以要求單位進行補償。而具體補償多少,則需要看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與自己的工資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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