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接到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會有補償嗎?
一.員工接到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會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沒有和員工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絕續簽(即強制趕人)。但要支付經濟補償(2008年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在08年1月1日後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代表公司默認。但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82條)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08年勞動合同法第14條)。
4、所以你不用主動問,公司不和你籤,對你有好處:付二倍工資或成為固定期限合同。當然,如果還想再這個公司做的話,不要要求二倍工資了。如果公司辭退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如果企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在沒有降低工資水平的情況下員工自動選擇不續簽,經濟補償的標準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計算,工作多少年就發多少個月的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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