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的補償金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中的補償金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交換關係的反映。從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有過錯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90條的規定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沒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前述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5.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法》第7章的相關條款中,主要有以下幾類:第一類,需要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情形,由我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者就有權請求其支付賠償金。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違法不足額支付工資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據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中的補償金問題涉及的範圍較廣,所以解決的難度就會較大,但是有關的當事人雙方只要能合理的協商解決就可以有序的處理相應的問題,前提條件是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缺失一定的法律保障與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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