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違約金的適用條件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中違約金的適用條件有什麼?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
1、在培訓服務期中約定違約金。
2、在競業限制中約定違約金。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二、違約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必須有違約行為。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裏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培訓期間可以約定違約金,在競業限制期間也可以約定的約定。適用於定金罰則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必須存在違約的情況,有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其次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最後違約行為與合同落空目的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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