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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賠償金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我國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有着具體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侵犯勞動者的相關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權益造成損害,勞動者有權主張用人單位對其損失進行賠償。在我們的工作生活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適用情況較多,本文小編就帶大家來具體討論一下賠償金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賠償金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交換關係的反映。從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

各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法均肯定了用人單位在違反規定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時應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如《德國民法典》第628條規定:“終止由另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引起的,另一方當事人有義務賠償因僱傭關係終止而發生的損害.一)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於以下五種情況,而且都是補償性賠償: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有過錯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90條的規定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沒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前述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5.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法》第7章的相關條款中,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類,需要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情形,由我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者就有權請求其支付賠償金。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違法不足額支付工資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據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二類,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補償性賠償金,其目的是彌補用人單位給勞動都造成的經濟損失。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5.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用人單位有過錯,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6.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7.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8.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3條的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第三類,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連帶支付補償性賠償: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出現沒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義務、沒有及時發放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未能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以及違反公司相關章程、違法勞動法規的其它損害勞動權益的行為,都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賠償金。最後建議勞動者對勞動法的具體內容規定由更多的瞭解,以免造成出現權益損害依然一無所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