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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都寫最低工資嗎?

一、簽訂勞動合同都寫最低工資嗎?

簽訂勞動合同都寫最低工資嗎?

並不是,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標準不是指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勞動者報酬,《勞動合同法》規定該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情況,用人單位實發工資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允許的。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最低標準規定,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簽了勞動合同能不能辭職?

勞動者簽了勞動合同也可以辭職。因為我國法律上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辭職的權利,當用人單位沒有過錯時,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如果單位存在過錯的,比如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不用履行通知義務就可以辭職。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中的工資並不是最低工資,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也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具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單位工作過程中沒有法定過錯情形,員工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