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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寫最低工資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標準不是指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勞動者報酬,《勞動合同法》規定該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情況,用人單位實發工資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允許的。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最低標準規定,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上寫最低工資是什麼意思?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最低工資是包括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的工資總合,但是使用期工資有其他規定。使用期工資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相同崗位工資的80%且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只要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 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超過了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合理的。

在合同之中,用人單位應該明確的將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説明清楚,如果員工的工資是根據業績效果來進行確定的話,則需要在合同之中明確説明業績的計算方式是什麼,然後再將員工的底薪説明清楚。用人單位有扣發工資的現象,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