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辭職有什麼補償嗎?
一、簽了勞動合同辭職有什麼補償嗎?
在當事人辭職情況下只有兩種情形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由用人單位與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注意,是用人單位主動與當事人協商,而不是當事人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
二、勞動者辭職怎樣可以獲得賠償金?
符合條件,便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去投訴。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不是勞動者只要和用人單位提出了離職,就有補償。要是照這樣下去,那勞動者隨便到哪個單位去參加工作,然後簽了勞動合同就提出離職就有補償金,就亂套了,所以只能是用人單位提出來和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者又沒有任何的過錯,那麼才會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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