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固定期和無固定期的區別是怎樣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時,需要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也是對用人單位權益的保障。勞動合同一般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大家知道勞動合同固定期和無固定期的區別嗎?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給大家帶來詳細的解答。
勞動合同固定期和無固定期的區別?
具體的法律條款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大家可以瞭解到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僅在勞動關係的規定上有所不同,並且在公司進行裁員時,針對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人員也有不同的處理辦法。一般來説,企業在進行裁員時,會優先留用合同期限較長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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