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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入職材料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偽造入職材料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一、偽造入職材料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此外,如果是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均負有締約告知義務。締約告知義務,是指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承擔相互如實告知必要信息以滿足需求的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如果違反了締約告知義務,則可能構成欺詐,“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實情,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二、因偽造材料入職,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可能產生兩大法律效果,一是勞動合同的解除,二是賠償責任的承擔。

1、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九條第五項以及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2、賠償責任的承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入職材料是公司考核該職工是否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重要參考因素,其實現在偽造入職材料的這種情況已經非常少見了,畢竟提供的相應的材料在正規的網站上都是能夠查詢得到的,如果不出意外的話,其實在勞動合同法的最後一條往往會附加,需要勞動者本人對提交的這些數字材料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