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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病歷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一、偽造病歷產生的法律後果

偽造病歷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1、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從行政責任看,該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

3、情節嚴重,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已有醫生因為做虛假證明,故意出具錯誤鑑定,被判偽證罪。

二、偽造假合同有什麼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虛假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這裏的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為: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製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詐騙與單位利用合同詐騙。下列幾種情形應屬於個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2、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租賃給個人經營的企業,承租人利用企業名義詐騙的,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3、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為個人提供營業執照,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企業,企業人員以企業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4、沒有資金、場地、從業人員等有名無實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5、被掛靠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而由掛靠人員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掛靠企業,實施合同詐騙,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實踐中,“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而且,這兩點之中,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應當優先考慮”。

(四)、主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踐中,在本罪的主觀方面應注意到:間接故意和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