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別人入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正常情況下屬於自己的工作崗位肯定是不會讓他人代替入職的,之所以會存在這種替別人入職的事情,無非也就是當事人自己的身體狀況或者學歷等各方面不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可能應聘的時候所採用的那些證件也全部都不是真實的,但是替別人入職的時候有沒有考慮過替別人入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呢?
替別人入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虛假入職的後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及《勞動法》第18條,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如果勞動者提供了勞動並且取得了相應的勞動報酬,雙方仍然構成勞動關係。當然,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5項,以勞動者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二、使用虛假身份證入職的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可能帶來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
如果該員工在發生工傷時已年滿16週歲,則屬於已經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可認定為工傷。如果該員工未滿16週歲,則單位屬於非法用工,此時應該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來處理。
1、如果屬於工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實際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由單位承擔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解除或終止合同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六級傷殘員工的傷殘津貼等),一部分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比如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醫療費、殘疾護具費等)。在上述情形下,無論勞動者是否身份造假,本該單位承擔的部分,單位都應該支付;本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會有兩種情況:單位如果沒有參保,這部分責任由單位承擔;如果造假者以假身份獲得參保,查實後工傷保險基金往往會拒付工傷保險待遇。
2、責任由誰承擔?
(1)第一種意見認為,單位不承擔責任。理由是員工沒有提供自己真實的身份信息,導致單位不能以他本人的名義來繳納工傷保險費,過錯責任完全在於員工。
(2)第二種意見認為,單位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責任。理由是員工存在過錯,但是單位沒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也存在過錯,所以法律後果應該根據雙方的過錯比例來承擔。這個比例在實踐中分配通常是,較小過錯方承擔20%-40%責任,較大過錯方承擔60%-80%責任。
那又如何分配過錯大小呢?司法實踐中大體這樣認為: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時年滿18週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應該認識到行為後果,因此有較大過錯,應該承擔較大責任。單位審查不嚴,承擔較小責任。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時還是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識別能力是比較弱的,他就具有較小的責任。單位對未成年人的入職審查不嚴,就有較大過錯。
(3)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該完全由單位承擔責任。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被認定為工傷後就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應該承擔這種責任。
這世界上所有的虛假的事情都是經不起時間的推敲的,時間一長用人單位必然會發現這所謂的入職是存在貓膩的,那替別人入職而簽訂的這份勞動合同根本就是全部無效的。甚至嚴重的話,用人單位可以欺詐用人單位為理由,要求冒名頂替者賠償公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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