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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司法鑑定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偽造司法鑑定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在生活當中總是有一些人遇到什麼問題的時候,想要通過各種各樣的外門邪道來解決。大家都知道,其實現在的社會雖然説發展的比較快,但是在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一些弊端,如今像學歷或者是其他的證件,幾乎都可以進行偽造的。雖然偽造的得不到認證,但是這種現象並沒有被杜絕。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偽造司法鑑定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偽造司法鑑定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刑事詐騙罪。

司法鑑定偽造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司法鑑定的鑑定意見作為很重要的一項證據,如果弄虛作假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司法鑑定人受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鑑定機構或鑑定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現行的三部訴訟法中,只有刑訴法第120條規定了“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當法律責任”。除此之外相關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對此也有比較詳細的規定。

目前對鑑定人法律責任的確立方式是以機構責任為主,鑑定人(自然人)責任為輔。我國現行司法鑑定機構大多數是行政機構或機關事業單位舉辦的機構,主要確立的是刑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也有一些民事責任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錯鑑的責任可分為責任錯鑑與技術錯鑑兩類,責任錯鑑是指因鑑定人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有關規定而造成在事實、證據、定性、結論等方面的差錯。如隨意破壞送檢的文書資料或檢材;對原始資料隨意取捨或檢查、檢驗不全面而影響檢驗、鑑定結論準確性的;弄虛作假,偽造結果而得不出準確結論的等等。

技術錯鑑是指因鑑定人業務能力不強而造成在事實、證據、定性、結論等方面差錯的。如違反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引用參考資料和鑑定標準明顯有誤等。在認定錯鑑責任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定性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法處罰的,則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三、司法鑑定可以重新鑑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鑑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鑑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鑑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鑑定,接受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鑑定的理由的。鑑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為了保障再次鑑定的鑑定效力,鑑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司法鑑定實踐看,由於鑑定機構在接受鑑定申請時,已經對鑑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於案件複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鑑定的情況。

在人身傷害鑑定過程中,需要實踐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鑑定結果。

偽造司法鑑定的結果是比較嚴重的,像這種情況完全構成了刑事詐騙罪。因為本身司法鑑定就是要確保法院審判的公平公正,但是鑑定人員或者是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偽造司法鑑定的結果,這就妨礙了司法審判,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