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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其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不言而喻,學校作為一個主體,其作用是維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併兼有證明學生畢業信息的真實性。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依法簽訂的,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主體。

2、依據不同。就業協議依據的是教育部頒發的部門規章,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勞動法》和《合同法》。

3、內容差異。就業協議可規定畢業生自身情況、就業意向、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學校派遣等,而在勞動合同中,依法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在具體涉及到某項時還可以優先適用本地地方法規和規章。

4、簽訂時期不同。就業協議一般在學生畢業前簽訂,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等到畢業後方可。

5、效力不同。就業協議只是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籤訂的協議,其效力始於簽訂之日,終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時。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合同方式確定的,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變更、中止。對畢業生來説,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原就業協議隨之失效。從這點來看,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二、就業協議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户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

三、就業協議書的基本內容:

(1)高校畢業生基本情況,應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專業、學制、畢業時間、學歷、聯繫方式等。

(2)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應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單位性質、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檔案接收地等。

(3)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約定的有關內容,可包括:工作地點及工作崗位;户口遷入地;違約責任;協議自動失效條款、協議終止條款;雙方約定的其他事宜。

(4)各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任何一方若違反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5)其他補充協議。

如此大家應該知道,我們正式到社會上參加工作了以後必須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就業協議。企業在和高校畢業生簽了就業協議之後,也代替不了勞動合同所提到的法律效力,但是畢業生可以拿着就業協議到用人單位參加工作,之後還得重新籤新的勞動合同,原來的就業協議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