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名看不清影響合同效力嗎?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通常只要蓋公司的公章即可。法人代表的簽字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中包括勞資雙方的簽字或蓋章。而作為單位一方,更多的是要看其在勞動合同中的蓋章,因此,只要有公司的蓋章,誰在上面籤的字並不重要。如果沒有蓋章,法人代表的簽字才顯得比較重要。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1、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
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2、勞動者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
①存在着勞動關係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餘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
②企業、事業單位的廠長或經理等。
3、用人單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
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夥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雙方都有簽字或蓋章,要本人,別人代替籤不行。企業一方最好是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負責人也可以,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要有授權書)。被僱傭者最好按個手印上去,企業必須用合同章或者公章,就是帶數字的那種,否則無效。
勞動者在進入勞動用人單位的時候,為了保證自己的工作生活,都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書一式兩份,勞動雙方各執一份。在勞動合同書上,一方是有勞動者簽字,另一方有勞動單位簽字,但是用人單位是一個集體。
在日常生活中,勞動合同公司誰簽字是要進行注意的,不是每個人都有資格代表用人單位進行簽字的,如果非要有人需要在勞動合同上面簽字的,那麼還是要由法人代表來簽訂。當然,如果勞動合同上面有該用人單位的公章的話,那麼,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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