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不簽收有什麼影響?
眾所周知,工作過程中,用人單位都需要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確定雙方勞動關係。規定雙方在工作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如果一方解除勞動合同,郵寄後對方一直沒有簽收。針對解除勞動合同不簽收有什麼具體影響嗎?下面一起來了解吧!
通知是單方面行為,送達對方即可,無須對方同意或認可。法院的開庭通知也是送達即可。但需要證明確實送達了當事人。所以才需要簽收。但簽收的目的僅在於證明確實送達了本人,如果不簽收而有其它辦法證明的,也是可以的。法院的開庭通知也會採取公告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留置送達(拒絕簽收)的方式。
有單位對簽收存在誤解,認為一定要簽收才有效,有勞動者也存在誤解,認為簽收就代表同意,結果雙方在簽收的問題上已經爭得雞飛狗跳。實踐中,員工拒絕簽收的,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1、如果員工誤解簽收的性質,可以讓員工在簽名時寫上“已收到,但對內容有異議”,這並不影響簽收的效力,也不會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仲裁產生不利影響,通知有效與否在於其內容是否合法有效,不在於被通知人是否接受;另外如果員工確實提起仲裁的話,那麼其行為本身已經説明員工對解除決定有異議;
2、員工存在誤解的,也可以允許員工在回執單上簽收而不是通知書上簽收;
3、以EMS、掛號信或快遞方式送達,並保留簽收回執,最好在快遞表單裏寫清楚內容是辭退通知書。為了能在發生爭議時順利送達本人,應當在入職時及簽定合同時要求員工填寫聯繫地址;
4、在告知辭退通知或交付通知書同時錄音,有錄音時將來糾紛中員工很難否認;
此外,簽收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必須寫清簽收的時間,在無過失性辭退中,這是合同何時解除的確定依據,工資結算和一個月通知期的節點;在過失性辭退中,也可能成為確定解除日期的依據。
一句話提示解除通知不是一定需要簽收。有其它方式能夠證明確已送達的也可以。
通過上述文字的介紹,相信大家對“解除勞動合同不簽收怎麼辦”這一問題已經有了明確認知。對於勞動關係解除證明如果其中沒有簽收,主要證明對方收到證明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解除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對內容有異議,可以對文件進行簽收,但是標準對內容有異議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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