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一、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如何續簽?
(一)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的通知,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對方的要求。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3、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合同鑑證機構進行簽證,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二)勞動合同續簽的程序
1、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用人單位應書面瞭解勞動者的意向。
2、對有續訂合同意向的員工,用人單位應及時確定是否與其續訂的意向。
3、雙方當事人協商要約和承諾,實際是對原合同條款審核後確定繼續實施還是變更部分內容。
4、協商一致後,雙方簽字或蓋章。實際操作中可以重新籤一份,也可以填寫續簽合同單(該續簽單一般附在勞動合同後面)。
綜合上面所説的,續簽勞動合同一般是針對於勞動合同到期才會實施的行為,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之下,只要合同到期就需要及時的續簽,如果超過了時間未進行續簽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會存在違法的情形,因此,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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