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聘用合同中的違約金是否有效?
一、員工的聘用合同中的違約金是否有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符合《勞動合同法》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會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約定違約金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受專業培訓或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追討違約金。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是否採用違約金這一補救辦法,必須是由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承約定,否則,當事人一方無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同時還規定,違約金視為違反合同的損失補償,是一種補償性的經濟制裁措施。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另一方不得再要求賠償損失(賠償需有證據違約金不需舉證)。
二、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後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在與員工簽訂的聘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只有下面提到的這兩種情況是有效的,第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跟員工約定服務期限;第二種是用人單位跟員工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條款,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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