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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只約定一方違約責任是有效的合同嗎?

一、施工合同中只約定一方違約責任是有效的合同嗎?

施工合同中只約定一方違約責任是有效的合同嗎?

是有效的合同;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效合同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不合格,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

(二)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無效 ;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強制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4、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擔保責任。

依照《民法典》規定,為合同履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施工合同必須要由兩人或者是兩人以上的人來進行簽訂,對於責任同樣也是屬於雙方的,如果只約定一方的違約責任,雖説是合理、合法的,那麼也是需要在協商好之後存在的,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的話,那麼此合同就不能進行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