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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規定有哪些

涉外仲裁的規定有哪些
(一)關於仲裁協議準據法
仲裁協議也是一種合同,無須特別規定而準用一般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是可行的,事實上,確有很多國家的仲裁立法像中國1994年仲裁法一樣,沒有單獨規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但鑑於中國基層法院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及該部仲裁法生效後的實踐,沒有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常常導致一些法院無所適從或以此為競爭管轄權的藉口。近年來,中國最高法院以仲裁地法為仲裁協議準據法。
(二)當事人選擇仲裁程序規則及確定仲裁程序準據法的自由
(三)一項裁決成為中國裁決的標準
從中國司法實踐看,似乎仲裁機構成為了判斷仲裁裁決國籍的標準,如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即如此。
(四)有限度地承認臨時仲裁,明確規定友好仲裁
關於中國是否需要確立臨時仲裁,理論界和實務界至今仍見仁見智。鑑於中國仲裁人才資源的有限性及法院與仲裁的關係,全面確立臨時仲裁製度,確實具有一定風險。
標籤:仲裁 涉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