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仲裁

涉外仲裁 外國仲裁 區別

仲裁2.83W
涉外仲裁 外國仲裁 區別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需要到專門的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在對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決之後,需要嚴格按照涉外仲裁執行。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涉外仲裁機構有哪些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最初名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晚仲裁委員會”,是根據1954年5月6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於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為了適應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關係不斷髮展的需要,1980年2月26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稱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通知》,決定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稱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擴大其受案範圍。1988年6月21日,國務院又批准將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受案範圍擴至為國際經濟貿易中發生的一切爭議。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仲裁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一人、顧問若干人。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的委託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仲裁委員會設祕書局,在仲裁委員會祕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對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法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1958年12月21日《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59年1月,當時名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1988年6月21日國務院決定將該海事仲裁委員會改名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該海事仲裁委員會主要通過仲裁解決涉外海事爭議。

1959年1月8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通過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1988年9月12日,經其修改,改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現行的仲裁規則是1995年9月4日修訂並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規則。

涉外旅遊是大家熱衷的,大家到想到國外走走。涉外旅遊發生糾紛以後處起來很麻煩,一般通過涉外旅遊糾紛仲裁來解決旅遊糾紛。涉外旅遊的糾紛大多數都是在國外購物的過程中產生的,因此,小編提醒大家為了減少糾紛的發生大家也要小心謹慎,不要隨便購物,要遵守旅行團的基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