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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五萬的違約金合理嗎

一、勞動合同約定五萬的違約金合理嗎

勞動合同約定五萬的違約金合理嗎

是否合理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可能合理也可能不合理。因為勞動合同法當中並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強制性的規定,如果勞動者違反的是建立限制條款,有可能5萬的違約金都是低於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只在兩種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

二、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1、建立用工關係後,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雙倍工資最長可主張11個月。

2、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只要有對應的工作,那麼就應該簽訂對應的勞動合同,當然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都是有限制的,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約情況,那麼是需要賠償勞動者損失的,同樣的,如果因為特殊原因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也是需要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