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四年沒簽勞動合同也沒社保該怎麼處理
用人單位要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單位未辦理保險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與單位協商讓其補交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情勞動仲裁嗎?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產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利益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開始工作起,用人單位就有責任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的行為,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有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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