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關係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關係是什麼?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具有人身屬性的勞動關係,屬於經濟法/社會法範疇。其目的雖然都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平等地位,但是實際上是通過加大對勞動者權權利的保護,增加用人單位的義務。
《勞動法》是勞動保障立法體系中的基準法,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根據。可以説是《勞動合同法》的母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名稱不同,前者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後者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立法層次上,同為法律,在企業和勞動者中容易把勞動法稱為勞動法,把勞動合同法稱為新勞動法。
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什麼區別?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概念上的區別,總體區別,試用期的規定存在區別。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是母法和子法的關係,《勞動法》是設立《勞動合同法》的依據,。雖然這兩種法律都有利於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立法層次、立法的內容上存在差異,在法律概念,法律名稱,法律總體和適用期規定等方面,也存在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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