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未分割贈與合同無效嗎,遺產分割的效力有哪些
在我國,遺產往往是經常引發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有的繼承人會違規的在遺產進入繼承後將遺產部分贈與他人,其實遺產未分割贈與合同無效。那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結合遺產未分割贈與合同無效這個問題為大家做出解答,以供大家參考。
一、遺產未分割贈與合同無效
遺產在未分割完畢之前,任何不得處分遺產。也就是説作為繼承人之一的繼承人不能在遺產為分割完畢以前對遺產進行處分,繼承人在繼承結束前將遺產一部分或者全部贈與他人的贈與合同無效。
二、遺產分割
遺產分割,是指共同繼承人按照各自的應繼份分配遺產的法律行為。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遺產是共同繼承人或繼承人與其他遺產取得權人的共有財產,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沒有獨立支配權,但有分割請求權。遺產分割正是分割請求權行使的結果,而遺產分割的結果,正是共有關係的解除,各權利人能夠獨立支配自己得到的財產額。
我國《繼承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分割遺產時,首先應當確定遺產,把遺產與他人的財產分開。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有財產,除有約定以外,分割遺產時,應先將共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生存配偶個人所有,其餘一半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應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分割遺產時,先遺囑繼承後法定繼承,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的,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有剩餘遺產時再執行遺囑,最後還有遺產的,再按法定繼承的原則辦理。
根據養老幼原則,我國《繼承法》第28條 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最高人民法院亦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三、遺產分割的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遺產分割的效力,應着重把握以下兩點:
1、遺產分割的效力應溯及繼承開始之時。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就有權分割遺產,但在實際生活中,通常繼承開始後經過一段時間,繼承人才着手按照各自的應繼份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而在這期間,遺產可能會由於各種因素而發生變化,如因孳息而增值,為他人侵佔、損壞等。各繼承人按照其應繼份取得的遺產,是按照分割時的遺產狀況為準,還是按照繼承開始時的遺產為準,這就涉及遺產分割的效力從何時開始的問題。
我國繼承法未規定遺產分割的效力,理論上一般認為,遺產分割的效力應溯及至繼承開始。 因此,各繼承人在取得分割時尚存的應繼份及其孳息外,還有權請求侵犯其應繼份的侵權人返還遺產或賠償損失等,以實現繼承人自身的合法權益。
2、遺產分割之後,生存配偶對所繼承遺產的 處分權不受干涉。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死 者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配偶,可以依照法 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有效遺囑取得遺產 的應繼份。遺產分割完畢後,生存配偶對於取得 的遺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即有權依法對財產行 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干涉這些權利。否則,生存配偶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給予法律保護,由法院判令侵權人排除妨礙和干涉、賠償損失等。時至今日,由於封建殘餘思想的影響,干涉喪偶者特別是寡婦帶產再婚的現象多有發生,嚴重侵犯了生存配偶的財產權利。有鑑於此,我國《繼承法》第30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綜上所述,針對遺產未分割贈與合同無效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此提示大家,繼承人在遺產未結束時將遺產部門贈與他人是無效的,其他有權相關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宣告此贈與合同無效。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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