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4條規定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34條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欠工資或者賠償金的責任】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尚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所針對的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關於責令用人單位履行賠償金義務涉及的違法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並已實際履行的;
(2)用人單位逾期拒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而用人單位尚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拖欠工資法人承擔什麼責任?
1、法人代表對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公司經破產清算仍不能清償其債務(包括工人工資),一般法人代表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公司效益不好不能成為公司拖欠工資的理由,即使公司頻臨破產,也需要對公司進行清算,同時清算所得資產優先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資。
3、企業拖欠工資數額較大的將被公佈。《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辦法》規定,七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佈。
《勞動合同法》第34條是關於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和賠償金的規定。法人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破產後,應優先支付員工的工資,若所有資產清算後,仍不能支付員工工資的,法人不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於拖欠工資數額較大的企業會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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