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63條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63條的規定是被派遣勞動者享受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63條所謂的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應支付相同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工作量;三是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獎金。勞動合同法第62條對此有明確規定。鑑於與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是派遣單位。而不是用工單位,故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公積金應由派遣單位繳納。繳費基數為派遣勞動者的實際工資,繳納比例由國家規定,應與用工單位繳納比例一致。
2、因用工單位未“同工同酬”,派遣勞動者可提起勞動仲裁。按《勞動爭議仲裁法》,應列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為共同當事人(被申請人),能否勝訴主要看你提供的證據,包括用工單位正式工工資收入等方面的證據。雖然按法律規定,上述證據的舉證責任在於用工單位,但司法實踐中,很多單位為了勝訴,往往會提交虛假的證據,如你沒有其他證據與其質證,勝訴的可能性很小。
我們國家新的勞動合同法當中,對於被派遣者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都作出了規定,其中最為亮眼的就是同工同酬,這裏同工同酬是相對於用人單位當中的正式員工來説的。主要還是側重於一種公平,也就是保障被派遣者的工資收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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