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第62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第第62條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幾次?
勞動合同續訂次數沒有限制,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兩次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續簽時,勞動者可以提出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不續簽,但用人單位是無權要求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權不續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62條主要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合同的續訂期限沒有限制,但是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時,也需要合同雙方進行協商,本着平等,自願,合法的原則簽訂。不論是首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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