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續訂勞動合同個人意向怎麼寫?

一、續訂勞動合同個人意向怎麼寫

續訂勞動合同個人意向怎麼寫?

個人意向書一般情況下要提出自己對於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可以這麼寫:“在不低於原待遇及工作條件的情形下,同意續簽新一期勞動合同”。當然勞動者也可以就“不低於原待遇”做更詳細的表述。尤其是有的用人單位的續簽意向書中已經表述了類似條件,勞動者如果認為可能仍然表述不清的,仍然可以做更進一步的補充。終歸一點,勞動者不要囿於用人單位續簽意向書的格式而不去正確表達自己的簽約意向。勞動者在被問及續簽意向時,並不確定是否還要續簽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應當慎重表達續簽意向。可以向用人單位工作人員説明情況,如果用人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必須書面明確續簽意向的,建議勞動者表述如下:“在不改變原待遇及工作條件的情況下,同意續簽。續簽時要對待遇及工作條件做書面確認”。

二、離職補償金的發放條件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多加註意單位的陷阱,部分單位會採取意向書的形式暗中使勞動者變成自願離職而不需要支付離職補償金。勞動者應該體現自己要求不降低待遇的意願,單位就算解除勞動合同的話,當事人也可以要求支付離職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