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國有企業業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一、簽訂國有企業業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注意事項有,勞動合同的內容需包括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主要條款;勞動合同是自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以及雙方需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有幾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的時間期限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種:約定終止時間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雙方之間約定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的是員工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提前約定好合同終止的時間;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指的是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在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員工與用人單位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指的是員工與用人單位提前約定,以完成某項工作的任務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與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用人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分為約定終止時間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約定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員工和用人單位提前約定好合同的終止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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