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有失業保險嗎?
一、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有失業保險嗎?
失業保險與是否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必然聯繫,用人單位和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後,需要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勞動者自願離職的,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是不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計算方法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標準應當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來計算。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是否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是否繳納失業保險沒有關係,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支付給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與經濟補償的數額有關,是經濟補償的二倍。按照有關規定,經濟補償與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和員工的月工資有關,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工資越高,得到的經濟補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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