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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解除勞動合同可領失業保險嗎?

一、因病解除勞動合同可領失業保險嗎?

因病解除勞動合同可領失業保險嗎?

因病辭職解除勞動合同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因病辭職不符合“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故不能領取失業金。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因病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這個需要看實際情況確定。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因病辭職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失業保險的領取資格。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確定是否存在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自己向用人單位提出的辭職,或者勞動者存在過錯行為,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單位辭退員工,那麼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