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沒辦失業證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沒辦失業證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嗎?
解除勞動合同沒辦失業證是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的,因為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怎樣的?
1、失業人員持本人證明以及原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等材料自60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
2、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根據個人繳費記錄情況,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期限等;
3、將審核結果通知失業人員,發放《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
4、失業人員持《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和求職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培訓;
5、失業人員按月進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登記;
6、失業人員每月持卡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法辦理失業證的,若是解除了勞動關係,但是職員卻並沒有在限定的日期內自行辦理失業證的,也不滿足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且任何職員,都必須是在正常入職時已經繳納了失業保險的,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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