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可以拿失業金嗎?
一、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可以拿失業金嗎?
可以。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麼建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規定的一下三種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管是否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一旦簽訂勞動合同,那麼這個勞動關係就是受到法律的保障與制約,而用人單位就必須要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而失業保險又是社會保險中的一種,因此只要是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有勞動合同的解除證明,就可以憑藉證明到社保機構去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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