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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什麼是妨礙家庭罪?

一、具體什麼是妨礙家庭罪?

具體什麼是妨礙家庭罪?

虐待罪、遺棄罪都屬於妨礙家庭罪。

1、虐待罪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肆意在精神上、肉體上折磨、摧殘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

與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發生的打罵糾紛,及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方法不當、生活上關心不夠不同。

虐待行為如果情節惡劣,即構成虐待罪,主要指虐待手段兇狠殘忍;虐待動機十分卑鄙;虐待延續的時間長;以及屢教不改,引起強烈公憤等。考慮到虐待者與被虐待者之間具有親屬關係這個特點,規定犯此罪只要沒有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告訴的才處理”。

2、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扶養”一詞應作廣義理解,包括所規定的“扶養”(平輩之間)、“撫養”(長輩對晚輩)、“贍養”(晚輩對長輩)3個含義。

扶養不僅指經濟上的供養,也包括生活上必要的照料和幫助。在確定“負有扶養義務”的同時,還要查明本人是否具有履行這種義務的能力。

如果因天災人禍或本人患有重病又無收入,履行義務確有很大困難,不是“拒絕扶養”,而是無能為力,就不能認定為遺棄行為。“情節惡劣”主要指因遺棄引起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因生活無着流離失所沿街乞討);遺棄的動機十分卑劣的;在遺棄的同時夾雜打罵、虐待行為的;屢教不改,激起民憤的;等等。

二、妨害婚姻的犯罪有哪些?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包括干涉結婚自由和干涉離婚自由。凡是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強迫他人與某人結婚或非法禁止其與某人結婚,強迫他人離婚或非法禁止其離婚的,都屬於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構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須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毆打、捆綁、禁閉、強搶等。對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認為一有暴力行為(如打一個耳光)就構成本罪,還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當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實現婚姻自由的權利受到嚴重阻礙和威脅時,才能構成本罪。由於考慮到干涉者之間一般具有親屬關係這個特點,為了不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團結,法律還規定犯本罪只要沒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訴的才處理”(見告訴乃論)。

2、重婚罪

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裏説的“結婚”不僅指去婚姻登記機關隱瞞真相非法進行結婚登記,也包括那種雖未登記結婚,但彼此確以夫妻關係相對待而公開共同生活的事實婚。

重婚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如果一方無配偶,確是由於已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了事實真相,上當受騙與之結婚的,不應以重婚罪論處。重婚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多數是基於喜新厭舊或封建傳宗接代思想;也有因遭受自然災害,為生活所迫外流謀生而重婚的;或者為了反抗包辦強迫的婚姻或不堪在夫家受虐待而逃往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的。對於後兩種情況,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任何人都不得采取暴力的方式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與他人結婚之後,也不得實施重婚等可能會妨害婚姻的犯罪行為。對於有贍養義務的公民來説,不得實施遺棄老人等的妨害家庭的犯罪行為。根據規定,被遺棄者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

標籤:家庭 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