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沒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一、三個月沒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用人單位用工3個月才籤合同,應當支付2個月二倍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你所在單位三個月後才與你簽訂合同,那麼單位應當從用工第二個月起至簽訂合同時止,支付你雙倍的工資。現在可以主張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10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進行合法的勞務工作的相關證明,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的各項權利,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如果三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工資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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