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個月內簽署合法嗎?
我們在現實的生活中,難免會因為各種原因離開之前的用人單位,在處理完或者尋找到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單位後,重新進行勞動。那我們在進入一家新的勞動單位後應該怎樣簽署勞動合同呢,下面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勞動合同一個月內簽署合法麼這類法律問題。
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個月的試用期至少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説勞動合同期限是一年及以上。
主要取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簽署工期時長有關。如簽署的工期在一年內,那用人單位就必須向勞動者進行補償。如果是時間更長的話,勞動者就結合以上內容進行相關的瞭解與用人單位進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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