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勞動合同可以籤三個月嗎
一,當事人勞動合同可以籤三個月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3個月的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不能約定試用期。
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10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的簽訂在時間上會有不少的約束,有關的當事人如果想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就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有關的條例,不過具體的情況還是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協商,畢竟涉及雙方的利益,協議上清楚的書寫,對於自己的權益保障有着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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