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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怎麼填?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怎麼填?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怎麼填?

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應該按照國家法定的格式內容書寫。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首先要詳細寫明用人單位與該員工的詳細信息,比如名稱、住址等,其次要寫明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工作的崗位,以及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約定期限。然後合同中要明確合同簽訂符合的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哪些情況?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要寫明為什麼要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是最重要的是在解除勞動這個過程中,雙方是否各自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或者承擔了自己的責任,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提前30日通知到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到勞動者。否則,就是屬於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