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程序有什麼?
一、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程序有什麼?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試用期被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1、試用期是用工方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此種情形是沒有補償金的;
2、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代通知金,那要看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需要徵得勞動者的意見,如勞動者同意了,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在協議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金;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於用人單位自身原因確是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需要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3、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個人原因導致解除合同的,如勞動者違紀、造成損失、刑事犯罪等符合《勞動合同法》條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代通知金。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試用期的員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單位的錄用條件,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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