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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程序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程序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勞動合同解除需要依據一定的程序進行,本文就為大家介紹了勞動合同解除的程序,僅供大家參考。

第三十四條 在具備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的前提下,還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相關手續:

1.提前通知。除了法定的職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解除、隨時通知解除以及職工因嚴重過失無需通知解除的情況外,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徵求意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同級工會。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履行相關手續。根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況,用人單位分別按有關規定履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由有任免權限的單位下發人事通知或命令。任免權限在上級機關的應由上級機關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命令,由所在用人單位履行解除勞動合同其他手續。

(1)職工在路局管內各用人單位之間調動或調往路局之外單位和自願申請解除的,由本人書面申請,調轉的需要履行審批程序後,用人單位下達人事通知或命令並與職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附件8),除局內單位間調轉外還需向職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附件4)。

( 2 )職工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材料(如曠工記錄、被追究刑事責任判決書以及其他能夠證實職工已經達到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材料),填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程序表》(附件9)。用人單位將人事通知或命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附件10)、《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送達給職工。

(3)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下達人事通知或命令、對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還需要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附件7)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送達給職工。

4.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在職工辦理完工作交接時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其經濟補償金,並由職工本人簽收。

5.備案。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終止)的勞動合同書和相關材料至少保存二年備查,除按照地方行政法規規定將相關材料送到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之外,需在解除勞動合同一週之內,按照管理權限,將《解除勞動合同程序表》上報到路局人事處(黨委組織部)、勞動和衞生處備案。

第三十五條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人事通知或命令、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材料應按以下方法有效送達:

1.能直接送達職工本人的,由用人單位派二名職工(其中應有一名工會工作人員或職工代表),條件允許的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如居委會工作人員或民警等)到場,將人事通知或命令送達本人,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屬拒不簽收的,可按照民訴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程序做好留置送達。

2.直接送達有困難,可用郵寄送達。相關文件材料應以經過郵政部門查驗登記並標明有關“解除勞動合同”文件名稱的特種掛號專遞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的收件日期視為送達時間。

3.在上述兩種方式都不能送達的情況下,方可採取在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者户籍所在地或勞動者現居住地以登報(省級及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形式公告送達,見報三十日以後即視為送達,所登報紙存入職工本人檔案。

4.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第三十六條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通知職工在十五日內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未能按期轉出的,用人單位按照“無勞動關係人員”保管此部分人員人事檔案。

希望以上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勞動合同解除的程序內容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歡迎免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標籤:勞動合同 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