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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離婚的條件包含哪些

法律3.32W
分居兩年離婚的條件包含哪些
分居兩年離婚的條件包含哪些
1、分居兩年導致離婚需滿足的條件:
(1)必須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2)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破裂而分居;
(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兩年,但經調解沒有和好可能的。具備以上條件才能准許離婚。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