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都有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於預告解除,即當一家單位以員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或者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提出解除時,又不願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如果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代通知金的。勞動合同終止,一般也是沒有代通知金的。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而未支付代通知金的,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會支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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