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要給書面通知嗎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約定,辦工作交接。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強調的是書面形式,一般是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辦公室或者董事長辦公室。勞動者證明已經通知了用人單位的最佳方式是用掛號信的形式郵寄給用人單位,保留掛號信回執。另外,勞動者還可以採用證人證言的方式證明其已將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送達給了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其立法原意是通過確立工會的監督職責來制約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保障工會能夠切實履職,法律將“事先通知工會”明確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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