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房能不能出租給他人?
一、居住權房能不能出租給他人?
1、居住權房是不能夠出租的。這個在《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有明確規定,具體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2、非居住權房轉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
(2)轉租合同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雖然一般要求租賃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具備轉租的約定條款,但無論有沒有轉租約定條款,承租人都要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否則轉租合同無效。
(3)轉租合同具有附隨性,其約定不能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約束條件。
二、居住權人有哪些義務?
1、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2、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3、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4、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5、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三、居住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權人是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的,故此在居住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房屋租賃給其他人。此類房屋雖然不能出租,也無法繼承,但是居住權人在世期間,通常是可以一直享有居住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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