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競業禁止補償金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只規定了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限制數額,即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一般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
關於違約金的額數問題,法律沒有明確的限制,在綜合衡量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標準、單位約定支付生活費補額總額以及給用人單位造成影響等綜合認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每個公司都會有自己的商業機密,並且公司這些公司機密只有公司的核心人員才有權力知道。在上班之前,公司會讓勞動者簽訂競業協議,這個是對自己的保護。一般情況下,在雙方不合作的情況下,只要雙方進行協商並且協商達成一致,是不需要有金錢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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