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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勞動合同法補償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上海勞動合同法補償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在一定情形下辭退員工將給予一定的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相關規定。因為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常處於弱勢地位,為了避免用人單位利用自身優越條件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關上海勞動合同法補償金的內容有哪些呢?

下面是整理的《2016年上海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新規定》。由於有的地區2016年的新內容尚未發佈,沿用往年的內容,如有變動,均以官網發佈內容為準。

上海勞動合同法補償金 新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本文,可以瞭解上海勞動合同法補償金的相關法律規定,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可以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通過法律的明文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者在遇到勞資糾紛問題時首先要想到利用法律來維權,平時也可以注重以下法律的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