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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税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税

某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而這個補償作為勞動者收入的一部分,也是需要納税的。到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國家税務總局對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問題做出瞭如下規定:

(1)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2) 考慮到個人所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為:以個人所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 7 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税時應予以扣除。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税。

由此可以看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因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税。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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